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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覆矿补偿是否开具发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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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7 15:15: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建设过程中压覆矿方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需要对矿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部分包含1.探矿权转让价款,2。资源转让价款,3.勘察投入,4.资金占用费。  对上述所述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取得发票。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您的业务属性,参考上述规定,若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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