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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单位提出发票是在去年12月开出的,现在不能用这个发票,要求我重新去税务部门重开发票,对方这个说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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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7 16:12: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个人的营业房出租给单位 租用合同时间是2019年4月1-----2024年3月31日,租金每年一付,今年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发票我于2020年12月08日去税务部门开具了普通租赁发票给对方单位,现在对方单位提出发票是在去年12月开出的,现在不能用这个发票,要求我重新去税务部门重开发票,对方这个说法合规吗?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所以,符合冲红条件的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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