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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否可以对已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余未开票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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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7 16:30: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2021年第7号公告,公共交通1-3月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因2020年优惠政策公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12.31,在7号公告正式发布前,我司从2021.1.1起对外开具正常税率的普通发票,因经营面向公众的客运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数量较多无法红冲,我司是否可以对已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余未开票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的是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申报免税,无需收回红冲;若您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用收回原发票,直接进行红冲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开具的有税率的普票和免税的普票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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