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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36: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临时占用一块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来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为耕地。之后该耕地转为了建设用地,请问转为建设用地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