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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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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37: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电动车生产企业,钢结构厂房仅搭建完架子就因故停工,后在厂房(露天)内种植粮食,厂区内其他地方种植苗木用于日后出售,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是否符合(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条件。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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