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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事先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吗?如果需要备案的话,要在什么时间点去税务局,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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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40: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事先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吗?如果需要备案的话,要在什么时间点去税务局,需要什么材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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