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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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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单位为新成立的专门从事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等工作的第三方企业。目前拥有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发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服务的企业均拥有环保局批复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方案的设计书。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规定的情况,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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