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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45: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5年如何计算?比如现在2021年3月能对2015年度的支出追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追补确认期限是否包含发现当年《公告》中所述“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中的年度是“会计年度”还是比照追征期的规定,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起计算?
《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5年”,应从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2013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