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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9:55: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棉纱生产企业,2019年5月成立,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电费7万元,2020年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稽查2020年9月检查时认定其为走逃失联企业,但企业厂房、机器均在。检查中发现其销往A公司棉纱所收到的200万元货款,全部回流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请问应该将这2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还是将全部20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