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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6:5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附件中的票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人员因公坐公共汽车,需要取得客运站开具的什么样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是哪个文件?
3、关于客运站票据,新疆税务局和交通局有没有联合发文加以规范,文号多少?
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请就以上问题书面回复,以服务广大纳税人。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原道路运输部门监制的汽车客票只是作为乘车凭证使用,若进行财务报销和做账需要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才可以正常使用。
您提出的关于客运站票据的问题,目前暂未下发相关文件。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