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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6:5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合伙企业、个体或个独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固定资产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该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