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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7: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