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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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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9:46: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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