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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9:5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月收到增值税专票,已入账付款,凭证已装订。现在发现销售方将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发票在系统中查询不到,无法认证。我公司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但销售方要求我公司将原开错的发票寄回去,才能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我公司必须将发票退回去吗?
税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