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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10:2: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漏申报2020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3月10日办税人员发现并补申报,税务局在2021年4月2日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100元。现我公司向税务局申请首违不罚款,税务局回复:应该要在当月补申报,而我公司是在3月才补申报,所以不属于首违不罚款,应罚款100元。请问我公司这情况可以申请首违不罚款吗?谢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