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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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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10:10: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 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将E企业纳入集团成员中进行公示。

问:若E企业向ABCD提供免息借款,是否适用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增值税的条款?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若确实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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