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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发票可以跨年在正常申报月份补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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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10:15: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单位生活服务业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2020年按核算业务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减免,但是有一部分收入在当年没有开出发票,这部分发票可以在2021年2月补开免税发票吗?2021年2月不享受增值税减免,当月部分的收入已按正常税率填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如提供生活服务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的收入,在2021年补开发票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2月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在免征增值税的期间,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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