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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10:24: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财政部2020年25号文,增值税予以减免,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减征?
2、根据税务总局2021年7号文,2020-25号文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两文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只2021年12月31日,该文到期后。财税2019-46号文,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是否继续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至2024年12月31日是否按照减半征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如果增值税免征,附加税已无相应计税依据,故无须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15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上述文件有效,可依照执行。即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