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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将自营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企业,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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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21: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款和(八)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农户将自营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企业不属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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