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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事处罚后,行政行为是否还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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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29: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负责人已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受到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刑事判决生效且处罚完毕后,针对刑事判决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否在刑事处罚后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违章种类:发票管理类

违法行为项目:32.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一般,涉案发票为专用发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严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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