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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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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3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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