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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48: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8号文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建筑工地上的劳务班组个人没有注册执照,但有取得收入,能否办理个体户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申请自开发票?能否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适用偶发业务,如果已经是经常、连续性的业务,建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再申请发票开具。
(2)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实际,目前,定期定额管理只适用于达不到以上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另外需注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确核算,不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定期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