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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和家庭住房套数征信保证书的区域范围定义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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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57: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在张家口市缴纳购房契税中遇到了问题。因为涉及到契税缴纳,还请给予明确答复。

问题一:关于契税优惠 即财税[2016]23号文件,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区域范围是否可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定义执行。即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仅拥有一套住房。


问题二:关于附件: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的地域范围?诚信保证书为补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保证。上面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地域范围是否也按照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定义执行


以上问题需要文字答复



    关于“唯一住房”的规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即“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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