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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9:48: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分公司名称由总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