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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10:7: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香港一家公司,在安徽省投资企业,我们香港公司占股75%,根据公司《章程》我们可委派3/5名董事,并由我们指派董事长。
当我们持相关香港公司的委派文件及公证文件去办理变更时,注册部门一定要盖公章,由于我们委派的前任董事长(并不是股东)不肯离职,不愿交公章。
我们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决议废除原执照和公章,重新办理执照后,再去刻新的公章。根据总局2019年1月2日新频发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没有要求一定要盖公章。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意见是有法律效力的。
请问总局,根据《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公司《章程》,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只要核定股东的合法身份,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注册部门是否也应给合资企业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