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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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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7 15:19: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 您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就此,特结合实际情况咨询:
    一、背景:母公司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子公司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为A公司)因故剥离并更名为B公司;母公司想成立一新的子公司,并启用“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工商注册。
    二、请问,A公司变更登记为B公司多长时间后,新的子公司启用“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才能核准?能不能遵循条例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若不能,请说明原因。谢谢。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因此,企业变更名称一年后,原名称可以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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