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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8 17:1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于8月28日在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系统拟申请注册两家外资企业,企业名称均带有(中国)字样,系统多番提示,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我所申请的企业名称含有限用字词而无法提交。而后,我将名称中(中国)字样删除,重新申请,不慎成功提交了名称申请,该操作原本仅为试探查看该名称是否能用,而非真实想提交该企业名称,现拟向贵局申请撤回该申请。请问需如何操作?另申请撤回后,若再使用同一字号申请核准企业名称是否会受到限制?
名称预先核准审核通过后,6个月有效期期满前无法撤销。 如有特殊原因需撤销名称,应由名称地址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程序报总局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