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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 16:4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请问:
1. 如果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欲在其名称中适用“中国”、“国际”字样,是否需要满足特殊规定,例如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或经营行业等?
2. 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的“全国性公司”怎么定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