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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 16:45: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请问:
上述条件是满足其一即可还是必须全部同时满足?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特殊要求?
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名称,应同时满足三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需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