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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2 14:4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股权转让双方合意将与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后,是否仍然允许股权转让双方将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用于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2、如果不被允许,但这是股权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的自愿行为(且现实中可能已经大量存在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与真实文本不一致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基于哪些理由不允许?基于哪些前瞻性、大局性考虑不允许?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