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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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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3 10:17: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20年度开始,所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修订版本)。


(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基本信息及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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