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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7:27: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背景:《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但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国有企业”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即前述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是否包含了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还是仅指未完成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