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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称变更核准中的外方控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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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7:38: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我们是一家证监会负责审批的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目前只有中外双方两名股东。公司目前正在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外方股东单方面增资、由小股东变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事项。公司正在等待证监会的批复。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证监会作出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增资、同意外方股东的控股股东资格后,公司准备按照上述规定变更公司名称,使用与外方股东相同的字号,并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因此,公司需要通过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向国家总局申请新的变更名称的核准。
【三】我们的问题是:公司是否必须第一步先办理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办理第二步申请变更名称(带中国字样)的核准?我们希望:公司在收到外方股东的增资缴款后,就可以提交申请名称变更的核准。
【四】这其中的实质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司已由外方控股?我们认为公司由外方控股的标志,是外方股东已经增资缴款,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2条规定更新公司的股东名册、向股东更新出具出资证明书,并非是公司必须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换句话说,公司尚未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并不损害外方股东已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证监会批准外方股东增资后,公司计划将尽快由外方股东办理增资缴款。公司在收到增资款、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之后,我们认为增资事项就已经完成,此时,公司虽然还没有进行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外方股东已经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增资协议、修改后的合资合同、公司更新的股东名册,取得了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
这个时候,公司是否就可以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核准,把上述文件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的附件材料,提交给工商部门和国家总局,作为公司已由外方控股的证明呢?我们认为工商部门和国家总局凭上述材料,足以认定公司已经由外方股东控股,不需公司非得要先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五】如果我们的观点被您们认可,那么,我们在获得国家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之后,我公司就一并办理包括名称修改、注册资本变更在内的章程修改事宜。然后,我公司再把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改、公司名称变更等一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我们就不必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得不进行两次修改章程、两次工商变更登记、两次向证监会申请换发业务许可证,对公司来说,可以大大地简化有关程序和工作事项了。
请问我们的观点是否成立和可行呢?非常感谢!


  • 已登记设立的企业办理变更业务,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因此,你申请的企业名称请向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及咨询。 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行政区划的,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企业应当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递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后,在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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