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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名称相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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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11:4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名称相或者近似。

    请问,这里的同行业,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区分的吗?

    如果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区分,那么是按大类分还是小类分呢?

    假如有一家ABC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中对应分类8111。我方在后申请登记注册一家ABC洗车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清洁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中对应分类8219。8111与8219两类互不包含,并行状态。
    这时,我方申请登记注册的ABC洗车有限公司,可否被核准通过。谢谢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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