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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15:56: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教育部门是民办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请向所在地教育部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