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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时的类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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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15:56: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情况说明: 本集团公司正在宁夏吴忠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子公司(简称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集团所属的B公司(法人) 独资 100%, 而B公司的股东是集团内的另一家投资公司(非自然人,简称C公司),也是100%单一股东

问题描述: 我司与当地市场监督人员对于企业注册类型理解不同
1. 我司认为在宁夏成立的A公司,其企业类型应当为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由非自然人C投资的B法人独资成立A公司。
2. 而宁夏吴忠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向自治区咨询后,坚持认为新注册的A公司属于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解释是 只有国有企业国家投资或控股的才可认定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宁夏当地认为 在对注册公司的投资人的认定需要追朔穿透到最后层级,所以除了国有独资 都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3. 我司认为,对于企业类型的认定只需要识别到股东的投资方或控股方。在本例中, 即为C公司, C公司100%投资B公司,B公司100% 投资成立A公司, C公司是一个非自然人。
4. 我们了解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 应该是有四类的 , 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如果按照宁夏吴忠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理解, 那么国有独资和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这两类就重复了,没必要单独设置了

5. 双方争论的点就在于要不要股权穿透追朔到最顶层, 如果追述到最顶层实控人,那么确实是除了国有独资,全部都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 那么设置这四个分类就没有意义和必要

6. 对方一直坚持这是宁夏自治区的理解, 我司要求其出具一些政策法规的规定或者说明, 也未能出具。 盼望总局回复我司的疑问,或者指导告知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来支持我司或宁夏吴忠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观点

麻烦请电邮或者电话回复,这个关系到我司在当地投资的进一步动作和对当地政商环境能力的水平的理解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具体的企业类型建议继续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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