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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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