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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违反过所列事项A,再次违反所列的其他事项B,还算首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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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8: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的解读……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事项采取“首违不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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