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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15: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8〕31 号)中,一、促进商贸业稳增长(三)对年度销售额30 亿元以上(含30 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 亿元给予6 万元奖励,封顶300 万元。请问该项政策奖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增值税,按照何种税率缴交(营收包含免税及13%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属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情形,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