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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支付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成本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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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16: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80%,已售面积预收房款应确认2020年度收入的实现,但是项目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2020年底预付工程款30%,2021年4月10日,甲、乙双方确认了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决算。取得了工程增值税发票,支付工程款60%,到4月10日止累计支付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90%。目前我公司正准备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对2020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在2021年4月份已实际支付的2020年度确认收入实现的已售面积应负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成本费用,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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