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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18: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