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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请问:本条文中的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如何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 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