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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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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3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直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仅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协调和联络工作。营改增前按费用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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