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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股权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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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35: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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