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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会经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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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1:14: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多提了工会经费,比如,2019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8万,余额2万,并已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2020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应计提12万,实际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12万,工会经费余额为0。那么在进行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进行纳税调减2万吗?在什么栏目填列调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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