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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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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1:15: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对于到外地出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作为差旅补贴,其中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即市内交通和用餐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仅每天按定额发放差旅补贴。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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