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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否对当月部分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享受免税?对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发票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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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1:22: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主营的是快递运输服务,依据2020年第8号文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政策时间为2020.01-2021.03(政策有延期)。我司在政策规定的所属月份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未开具发票,在申报表上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请问,我司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对当月部分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对部分应税收入开具专票?


    根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第八问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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