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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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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 9:40: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分公司,由于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分公司使用的房产权属是总公司的,现在与总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另外也想请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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