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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 9:5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规定: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