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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其他方增资并不再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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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 9:51: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股本2个亿)公司按特殊税务重组,存续分立成A公司(股本1个亿)、B公司(股本1个亿)。在12个月内,C公司增资3个亿到A公司,C控股A了。问题: (1)原特殊税务重组是不是不成立了? (2)在C增资A的过程中,A公司1个亿评估作价1.5亿,A公司原股东是不是对溢价的0.5亿交所得税?


经转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鉴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咨询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建议纳税人就具体业务询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作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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